(甘国税函发〔2008〕277号)
各市(州)国家税务局,开发区国家税务局,矿区税务局,省局直属税务分局:
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《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16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
附件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《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的通知(财税〔2008〕116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予以公布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